发布时间:2023-04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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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。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。
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,突出对特定行业、主体的支持,特别是保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续发展,政策精准性增强,正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体现。